高考录取指标地区分配不平衡不公正问题,首次在今年两会上受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质疑后,“一举成名天下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很多人建议:至少在国立大学,应该实行全国统一高考,统一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老少边穷地区实行特殊倾斜政策。
我认为,高考录取指标地区分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必须改变,而且只有政策和法律愿意有所作为,就一定能够改变,甚至在最短的时期内改变。但是我却坚决反对试图用统一高考的方式寻求公平。那样做并没有公平可言,反而是历史的倒退。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考试本身并不是天然公平的。人才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多样性,而用同一个标准去衡量、考核或者选拔人才,对于适应这套考试系统的人来说,是公平的,对于不适应这套考试系统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以往的全国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高考,把全国的学生都变成了一个模子里的标准件。我们好不容易取得了许多省市独立命题的机会,如果统一高考,势必要回到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的老路上。而如果教材和大纲不同,却统一高考,对考生而言,显然还是不公平的。
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西方智慧”:如果自己在考试中落败,不妨也想一想这项考试是否可靠?何以见得我在此项考试中成绩不高就说明我一定完不成学业、做不好工作?当歌手大赛的评委因我的一个知识点空白而说我素质低的时候,我是不是也可以随便出道题让他出丑且说他素质低?
其次,我赞同北京语言大学教授、考试专家谢小庆先生的观点:考试的主要功能不是维护社会公平:“将科学化考试用于人员选拔的逻辑依据主要是‘效度资料’,即可以用事实说明:在这项考试中考高分的人的平均能力高于考低分的人,以考试选拔的学生比随机选拔的学生的平均能力更强。
“今天的许多考试尚缺乏效度资料的支持,还受到‘高分低能’的批评。即使积累了足够的效度证据,即使实现了‘高分高能’,我们也仅仅可以说这个考试是有效的,也不足以说这个考试是公平的。在以一张试卷考查不同学生时,公平的前提是这些学生‘以往所处的教育环境基本相同’。以同样的考试考查学习条件迥异的学生,是没有什么公平可言的。同样的一个高考分数,对于一个艰苦环境中的自学者和一个优越环境中接受特殊辅导的学生,具有很不同的意义。
从‘卷子总比条子好,考官总比跑官好’的意义上讲,考试具有一定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但是,这种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就主要功能讲,考试的意义在于提高效率,而不在于维护社会公平。”
第三,考试遵循的是某种程度上的市场竞争逻辑,但教育需要遵循的却是社会权利逻辑——即保障不同起点不同出身的人能够在成人后获得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这就是为什么说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共识和手段。很显然,考试本身无法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所以教育公平需要政策之手。而政策调控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被认为是公平的——一方面,它增进了社会进步发展的效率(总体上,贫弱者的内在动力大于强者,其上升过程中创造的社会价值也大于常人);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竞争的起点公平。
因此,对于高考公平的问题,我还是那个观点:不要统一高考,但要统一各地的高考招生比例,必要时适当照顾向老少边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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